(2016)辽02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立湖与被执行人栾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立湖,栾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谢立湖。被执行人栾玥。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胜执行员 姚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