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7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郭现锋、郭志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现锋,郭志义,濮阳市德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7878号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路32号财富广场1号楼15C,组织机构代码68462683-9。法定代表人王反修。委托代理人魏少娟、冯斌阳,公司员工。被告郭现锋。被告郭志义。被告濮阳市德昌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现锋、郭志义、濮阳市德昌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郭现锋、郭志义、濮阳市德昌物流有限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警审判员 潘 瑞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安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