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5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向世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世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5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53号松龙新城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67490。法定代表人:冯忠渝,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世全,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上诉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向世全劳动争议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