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2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沈如全与尹成顺、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如全,尹成顺,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516号原告:沈如全,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许四清,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成顺,男,197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双路7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049948402。法定代表人:谢皆志,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1-1)。负责人:尹瑞雪,任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如全诉被告尹成顺、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3月11日,被告尹成顺驾驶皖L×××××重型货车,在宁洛高速公路上行线115公里处,刮擦到原告驾驶的浙G×××××(临)号轿车,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认定尹成顺负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投保,现要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赔偿车损8223元、鉴定费580元,合计8803元。本院认为:原告驾驶的浙G×××××(临)号轿车虽然在事故中受损,但原告始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车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书面提出异议,故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如全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露露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