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英辉、王海军与青海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辉,王海军,青海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陈海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505号之二原告李英辉,男,汉族,1971年6月4日生,住西宁市。原告王海军,男,汉族,1978年5月7日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徐国营,男,汉族,1955年8月7日生,住西宁市,系王海军的姐夫。被告青海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幸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若愚,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海山,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芦林俊,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婧,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辉、王海军与被告青海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海山履行合同交付公司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审理需以本院审理的青海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李英辉、王海军、陈海山要求解除与李英辉、王海军、陈海山签订的《青海省旅游汽车公司整体转让协议书》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本院对该案已作出判决,且判决已生效,故本案中止事由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判员 范宣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元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