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6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陈百峰、陈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陈百峰,陈燕燕,游成峰,张娟,孙长斌,陈焕焕,河南省商超供应商商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5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负责人:吕周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筱丹,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员工。被告:陈百峰,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燕燕,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游成峰,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张娟,女,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孙长斌,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焕焕,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河南省商超供应商商会,住所地郑州市京广路66号。法定代表人:吕航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被告陈百峰、陈燕燕、游成峰、张娟、孙长斌、陈焕焕、河南省商超供应商商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郑州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桂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