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兴龙诉被告张洪伟、陈占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龙,张洪伟,陈占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2157号原告王兴龙,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被告张洪伟,男,52岁,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陈占泰,男,54岁,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王兴龙诉被告张洪伟、陈占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洪伟、陈占泰于2013年8月4日向我借款126500元并立下欠据。而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26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张洪伟、陈占泰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兴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