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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良俊与何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良俊,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何良俊,1963年3月27日出生,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何超,1986年1月28日出生,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何良俊与何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泽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