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良俊与何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良俊,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何良俊,1963年3月27日出生,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何超,1986年1月28日出生,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何良俊与何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泽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