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申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艳婷等侮辱罪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2刑申105号姚广发:你因自诉被告人李艳婷犯侮辱罪、诽谤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子涵、钮玉燕、魏永才、魏永亮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对本院(2016)京02刑终37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有证据证明李艳婷、李子涵、钮玉燕、魏永才、魏永亮等人因琐事对你进行殴打,他们的行为分别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聚众斗殴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追究上述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指控李艳婷犯侮辱罪、诽谤罪、聚众斗殴罪,指控李子涵、钮玉燕、魏永才、魏永亮犯聚众斗殴罪,依法应提供足够的罪证,因你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且未能提供补充证据,经说服又不撤回自诉,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