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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1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瑞与冯延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冯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1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瑞,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被执行人冯延福,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91民初2326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延福的银行存款60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