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1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城与张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城,张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1260号之二原告:陈城,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张立军,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陈城诉被告张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陈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城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陈城承担。审判员 谢云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