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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1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城与张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城,张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1260号之二原告:陈城,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张立军,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陈城诉被告张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陈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城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陈城承担。审判员  谢云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