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5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五洲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盛昌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怀山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五洲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盛昌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怀山,钱卓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150号原告:张家港市五洲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玖益。委托代理人:冯景善。委托代理人:李金祥。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盛昌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洪斌。委托代理人:高福才。被告:吴怀山。委托代理人:章志东、马涛。被告:钱卓玮。委托代理人:章志东、马涛。原告张家港市五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盛昌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昌行公司)、吴怀山、钱卓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五洲公司诉称:原告自2013年6月起为盛昌行公司代理报关、报检服务,在代理期间也为被告盛昌行公司垫付了部分关税、港口建设费、商检费,同时被告还结欠原告代理费,共计647788.75元。盛昌行公司认为其中大部分款项为吴怀山的欠款,系吴怀山以盛昌行公司名义进行的业务,吴怀山也承诺该款由其支付,但两被告均互相推诿,不予支付。原告认为,该款应由盛昌行公司、吴怀山共同偿还,吴怀山与钱卓玮系夫妻关系,该欠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盛昌行公司、吴怀山、钱卓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五洲物流为被告盛昌行公司提供相应的海上运输货物的报关、报检等服务,并因在代理报关、报检过程中产生的代理费用及相关费用产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该起纠纷属于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产生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中的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属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操场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