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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敏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834号原告:罗敏,男,1974年11月12日生,现住北流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西二路0073号。法定代表人:XXX。罗敏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罗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碧珊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