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敖玉华与沃英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玉华,沃英俊,鄂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2民初1599号原告敖玉华,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达斡尔族,退休医生。被告沃英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达斡尔族,教师。被告鄂玉娟,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原告敖玉华与被告沃英俊、鄂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玉华和被告鄂玉娟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沃英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鄂玉娟作为担保人连带偿还该欠款;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4日,被告沃英俊由于家庭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1.2万元。被告鄂玉娟对此借款承担保证人义务。但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沃英俊仅偿还原告5000元,此后被告沃英俊表示其无力偿还剩余欠款。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利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沃英俊偿还欠款7000元,被告鄂玉娟承担担保人义务,连带偿还欠款7000元。被告鄂玉娟辩称,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没有异议。被告沃英俊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4日,被告沃英俊向原告借款1.2万元,被告鄂玉娟为以上欠款担保。此欠款以被告沃英俊的工资卡为抵押,原告每月从中扣除相应欠款,直至扣完为止。因沃英俊每月工资额度不稳定,因此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4-5个月。之后,8月份原告从被告沃英俊的工资卡中取出3600元、9月份取出1400元。但从10月份开始因被告沃英俊欠其他人欠款,工资卡被冻结,为了解冻工资卡,沃英俊从原告处取回工资卡,并给原告出具一份说明。之后,沃英俊一直未将其工资卡交由原告,也未予偿还剩余的7000元欠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欠据及说明一份予以证明,本院经认证亦予以认定采纳。本院认为,基于原、被告双方的借据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敖玉华与被告沃英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沃英俊一直未按时偿还该笔欠款,其应依法承担清偿剩余7000元欠款的义务。同时,被告鄂玉娟作为担保人,因在借据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鄂玉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沃英俊追偿。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沃英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敖玉华7000元欠款;二、被告鄂玉娟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鄂玉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沃英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剩余的25元由被告沃英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德烨宇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