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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峡县五里桥镇五里桥村东庞营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峡县五里桥镇五里桥村东庞营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782号原告:河南省恒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区白羽北路与稻香路十字口。法定代表人:李金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华,河南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五里桥村东庞营组。法定代表人:李桂成,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桂成,生于1961年11月28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恒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五里桥村东庞营组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恒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五里桥村东庞营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恒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五里桥村东庞营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省恒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苏晓伟审判员  张林增审判员  朱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