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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53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无锡天朗伟创电气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元和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天朗伟创电气有限公司,无锡市元和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366号之二原告:无锡天朗伟创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41418-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盘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浩星(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元和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75720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蒋巷社区。法定代表人:张民。原告无锡天朗伟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元和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天朗伟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天朗伟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75元,由无锡天朗伟创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