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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双桥与李习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桥,李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双桥。被执行人李习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双桥与被执行人李习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国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