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02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2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娜、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12时44分许,被告人纪某驾驶冀D×××××、鲁M×××××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19省道由西向东行至S319线106KM+200米桩处时冲入对向车道,与驾驶鲁M×××××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1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审批认定,被告人纪某驾驶机动车上路逆向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确定纪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纪某主动拨打122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的证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归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纪某雇主夏连成、陈茂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夏连成、陈茂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475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纪某予以谅解。这由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纪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纪某予以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秀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