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6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影与被执行人许金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影,许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6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郑影,女。被执行人许金燕,女。申请执行人郑影与被执行人许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金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金燕已开始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现已部分履行,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栗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