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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财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财保103-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府谷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张某某,胡某某,苏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103-1号申请人陕西府谷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张某某,男。被申请人张某某,男。被申请人胡某某,女。被申请人苏某某,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陕西府谷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张某某、张某某、胡某某、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府谷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的房产(房产证号×××××)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府谷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的房产(房产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的房产(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