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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响水县祥和理财服务公司与张良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响水县祥和理财服务公司,张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响水县祥和理财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兆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良松,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响水县祥和理财服务公司诉被告张良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响南民初字第0036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良松应归还原告响水县祥和理财服务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应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戚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