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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德云与李法赟、冯昌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云,李法赟,冯昌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62号原告:杨德云,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法赟,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冯昌振,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德云与被告李法赟、冯昌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德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德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杨德云负担。审判员  李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钰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