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井立强与李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立强,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井立强,男,198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李志,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立强和被执行人李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审判诉讼阶段保全被执行人在韩家墅村民委员会的征占三产、违建地上物补偿款35万元,另案又保全35万元之中的22万元,差额8万元本院已经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且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