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8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龙凤火锅城与平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龙凤火锅城,平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8057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凤火锅城,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前进支街**号。负责人:高启文委托代理人喻显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菠,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重庆市合川区龙凤火锅城诉平菠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凤火锅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凤火锅城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凤火锅城提出的��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合川区龙凤火锅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市合川区龙凤火锅城负担。审判员 张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