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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张桂香与张书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香,张书丽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788号原告:张桂香,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新野县。被告:张书丽,女,53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张桂香与被告张书丽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张桂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香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桂香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