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美云与杨鑫、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云,杨鑫,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3民初917号原告:王美云,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清,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鑫,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珠江银行柏庄分行员工,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国(系被告亲戚),男,务农,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北。负责人:年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美云诉被告杨鑫、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本院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王美云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清,被告杨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国,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美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王美云医疗费48588.44元、误工费32804元、护理费206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70元、营养费1380元、交通费2800元、残疾赔偿金23876.6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鉴定费1900元、后续治疗费3500元、财产损失650元,各项人身损害赔偿共145487.04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1日7时40分左右,原告王美云驾驶电动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与被告杨鑫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沿107国道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王美云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原告王美云当日被送至安阳市人民医院抢救,并在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后转入神经外二科。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杨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美云无责任。该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鑫辩称,本案发生事故是事实,发生事故后被告杨鑫主动陪护,总共垫付74466元。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愿意承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豫E×××××号车辆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5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同意对原告王美云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中医疗费限额10000元,该项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医药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1日7时40分许,被告杨鑫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使至董王度小桥路段时,与原告王美云驾驶电动自行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原告王美云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安公交认字(2015)事故第BG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杨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美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美云被送至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王美云于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2月21日在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经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右额颞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骨骨折;2、左侧锁骨骨折;3、左侧肋骨骨折。出院医嘱:注意休息,一个月后复查左侧锁骨正位片及头CT,3-6个月后行颅骨缺损修补术,骨折愈合后取出锁骨内固定物,不适随诊。花费医疗费80456.53元,门诊费4元,外购药花费142元。原告王美云于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6日因行右侧额颞顶颅骨缺损修补术在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诊断为:右额颞医源性颅骨缺损。出院医嘱:保持切口卫生,一个月后复查头CT,不适随诊。花费医疗费34985.91元。以上共计花费115588.44元(其中被告杨鑫垫付医药费67000元),另被告杨鑫支付原告王美云人血白蛋白费用7440元。现原告王美云主张48588.44元系被告杨鑫垫付之外的医疗费。经原告王美云申请本院委托,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豫安中意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42号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和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意见,鉴定意见为原告王美云颅脑损伤,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2、原告王美云左肩关节活动障碍,左上肢丧失14%,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1个月内需1人护理;骨折内固定物钢板取出的手术费用及治疗费约为3500元。鉴定费花费1900元。原告王美云系农业家庭户口,在安阳县洪和屯平喜制衣部从事内衣加工。另查明,豫E×××××号小型轿车登记为张玉青,该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美云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安阳市人民医院病历两套、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票据、外购药票据、鉴定费票据、豫安中意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42号鉴定意见书、保险单,被告杨鑫提供的收到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本院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杨鑫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未确保行使安全,造成原告王美云受伤,作为车辆的驾驶人被告杨鑫对原告王美云的损害结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豫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杨鑫赔偿。原告王美云要求赔偿各项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除去被告杨鑫垫付的费用,原告王美云医疗费为48588.44元,因原告王美云提供的误工证明及工资单不能证明工资扣发的具体数额,误工费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制造业平均工资38057元/年,计算175天为18246.51元;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及工资单不能证明工资扣发的具体数额,护理费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0482元/年及评估意见,第一次住院期间40天按2人护理,出院后1个月按1人护理,第二次住院期间21天按2人护理,出院后1个月按1人护理,共计121天为15199.24元;营养费按10元/天,计算61天为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61天为183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王美云为农业家庭户口,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及伤残系数,按11%计算20年为23876.6元;后续治疗费参照评估意见本院确定为350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电动车损失本院酌定为500元;因原告王美云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19350.79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美云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8246.51元、护理费15199.24元、残疾赔偿金23876.6元、交通费1000元;电动车损失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共计74822.35元,不足部分医疗费38588.44元、营养费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30元、后续治疗费3500元等共计44528.44元以及鉴定费1900元,共46428.44元,由被告杨鑫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美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74822.35元;二、被告杨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美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46428.44元;三、驳回原告王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原告王美云负担523元,被告杨鑫负担26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秦 伟人民陪审员 李金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