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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邢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邢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刑初5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兰陵县。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王俊建,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邢某甲,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7)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华、杨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俊建到庭参加诉讼。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邢某甲之子邢某乙驾车返回兰陵县兰陵镇横山一村途径本村道路时压坏王某甲家放置于道路上的抽水管,双方即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邢某甲闻讯赶至现场,即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邢某甲用拳头将王某甲肋部打伤。王某甲肋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供了以下证据: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邢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甲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被告人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2017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邢某甲之子邢某乙驾车返回兰陵县兰陵镇横山一村途径本村道路时压坏王某甲家放置于道路上的抽水管,双方即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邢某甲闻讯赶至现场,即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邢某甲用拳头将王某甲肋部打伤,王某甲肋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兰陵县人民医院住院11天,期间花掉住院医疗费4115.46元;门诊费用2476.29元;鉴定费1200元。临沂苍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其受伤后的误工日为120天,护理日为50天,营养日为60天。提供被害人王某甲儿子邢亮亮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害人王某甲住院期间其儿子为其护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我们全家平时在江苏扬州市做生意,平时不在家中,前段时间我和我丈夫邢某丙回来盖房子的,是在我家的房子的后边的宅基地上盖的,是以前我家在村里买的地基,我们先是打的地基。3月18日早上我家抽水灌地槽子的,到了晚上十点钟多钟上,因为我身体不好,我就早睡觉了,我还没睡着,就听到家南边路口有大声说话、闹仗的声音。我听到我丈夫说:“你揍我干什么的,你凭什么揍我?”,我就起床从家里出来了,当时我穿着拖鞋、衬裤的,我到了南边路口,看到一个高个子青年揍我丈夫,我丈夫正在躲,有一个矮个子正在往我丈夫跟前靠,还有我丈夫的侄子常州、还有一个矮个子青年站在我丈夫的周围的,我是被人踹到前边大胯部位被踹倒的,天黑我没看清是被谁踹的,那几个人打完以后就朝南走了,我丈夫问我:“你怎么样?”我说:“肋部痛,上不来气”,我丈夫从地上把我拉起来的,我丈夫的袄被撕坏了,鼻子、脸被打的发青,夜里我们带到县医院看的伤。2、证人证言:(1)证人邢广邢某乙:2017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到了晚上10点钟左右,我妻子开我的荣威轿车带着我母亲、我、还有孩子一起回家的,经过我们横山一村我家后边的那个路口回家的,邢玉邢某丙屋抽水的,抽水的管子经过那个路口,管子两侧有放的木头,车子从上边压过去的,我们把车子放在我家门口,我母亲先下去开门,我也下了车,这时候,邢玉邢某丙边来了,他问:“谁压的我的管子?”他又对着我说:“是你压的吧?”,我说:“我没看见”。他说:“你眼瞎?”我说:“你骂人干什么的?”我和邢玉林相互骂邢某丙时,邢玉林的妻子邢某丙了。接着俺爸爸邢玉民就来到邢某甲骑电动三轮车从南桥大桥来的,他把车放在路口东南位置,俺爸爸接着就嚷着说:就你(邢玉林的妻子邢某丙会挑事。我爸爸还骂了她,她也还言骂了。我爸爸上去就拽着邢玉林的妻子邢某丙她摔倒在地了。紧接着朝她身上踢了几脚。具体踢的什么部位我没看清楚,我就看到是上半身。紧接着邢玉林就过来邢某丙俺爸爸,要把俺爸爸摔倒的,魏永和他妻子上去拉仗,我接着就上去抱着邢玉林和邢玉邢某丙了邢某丙接着,王涛伟和魏永一起把我拽走了。我们这方参与打架的有我、俺爸爸、魏永;对方参与打架的有邢玉林和他妻邢某丙打架了,他闺女拿砖头追我了。只有我爸爸打邢玉林的妻子邢某丙都没打。(2)证人邢玉林证实:邢某丙家平时在江苏扬州市做物流生意,平时不在家中,2017年2月下旬上,我和我妻子一起回来准备盖屋的,是在我家房子后边的宅基地上盖的,先是打的地基,到了前天,就是3月18曰早上,我从宅基地开始扯的管子经过南边的十字路口,然后朝东有二、三十米放到一个汪里,抽的是汪里的水,抽水是灌地槽子的,管子经过十字路口时,我用木棍放在管子的两边,防止管子被压,也不耽误过路的走路,然后我又在两边放了垃圾桶,提示路人,以便开车的减速通过。到了晚上十点钟左右上,我正在掌着管子头朝地槽子灌水,突然没有水了,我就从宅基地开始顺着管子看看是什么原因,我走到家南边的十字路口时,我用手灯照着看了看汪边水泵,水泵还在,我又仔细一看,十字路口上的管子被压坏了,都是窟窿,水都朝外流没了,在十字路口南边有四五米处停着一辆面包车,车头朝西的,我就问了一句:“是谁弄的我的管子?是你弄的吧?”我对着面包车说的,接着从车上下来一个青年,我说:“是你压的我的管子吗?”这个青年接着说:“谁让你把管子放在大路上的?”,我这才看清这个青年是我侄子常州。常州在面包车的南边打没打电话我没听见,常州的妻子正说着话,也就是几分钟,从西边来了一辆黑色的轿车停在十字路口的西南角,从车上下来三个青年,其中一个在前边,他们奔着我来了,还说:“想挨揍?想挨揍?”,我说:“你是谁?”我一看不认识这个青年,前边的青年就指点我,我指点他。我妻子王志巧听见我大声说话了就从王某甲来了,我没看清我妻子是被谁揍的,我妻子就被揍倒在地了,我接着过去拉我妻子。我接着问我妻子怎么样,我妻子说刚才肋部被踢了一脚,肋部太痛了。我又把我妻子从地上拉起来的,我和我妻子才从地上起来的。我二哥邢玉民参与打没打我不知道,邢某甲上起来时看到邢玉民站在一边的,邢玉民还邢某甲妻子。我儿子邢亮亮可能找了几个青年到现场了,但是我都不认识。常州一开始没打,后来没看到常州打。我鼻子、脸上等部位有伤,我妻子她右边肋骨痛,检查的肋骨有骨折。(3)证人赵鹏飞证实:我记得是两三个赵某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晚上10点多钟我正在兰陵街在水一方对过和张付海(海州)、王涛伟一起吃饭,横山一村的常州给王涛伟打电话,王涛伟说是他的一个哥哥(常州)家里出点事,说是一起去看看,王涛伟开车带着张付海和我一起去的。到了常州的家北边路口,我们下了车,两家子正在骂,我看到常州的爸爸先骂的,然后常州的三婶子和他对骂,常州的爸爸就到常州的三婶子跟前,抓着他三婶子的头发,然后踹了常州的三婶子的肚子一脚,我看到常州的三婶子倒地了,接着常州的三叔就上去踢了常州的爸爸,常州爸爸被踹倒了,两个人抱在一起打的,他们二个接着被拉开的,拉开的时侯他们二个都倒了,在地上打滚,有人上去就拉起来了,常州上去和他三叔对打了几下也被拉开了。(4)证人魏金源证实:我记得是201魏某甲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种发生的事,我正在睡觉,邢广兵(小名常州)给我打电邢某乙祥哥家里有点事,赶紧过来一趟”。我接着开车到了东大路,我一看路口有抽水盖屋的,车过不去,我就下车到了常州的家北边路口,看到常州的妻子在路南边,常州的三叔在路北,常州的三叔正在拿着手电筒照着看水管的,我一看就知道常州是和他三叔闹仗的,因为多年前他们家就闹过仗,常州的父亲是老二,我姨夫是老五。我一看都是亲戚,我也不好多说,就站在黑暗处。我看常州的三婶子被常州爸爸打倒在地,怎么打的没看清。常州的三叔一看常州的父亲打了他妻子,也接着上去和常州爸爸抱打在一起,常州一看也上去和他三叔打了,我看到常州的父亲、三叔、三婶子都倒地了打成一团,常州没倒地。我们接着上去给拉开了。接着常州三叔的女儿、女婿来了,他女婿就开始找常州,揍了常州,怎么揍的我没看清,反正是常州的个子小、挨揍了,常州三叔的女儿从地上搬了一块石头砸了常州的后背一下,别人上去拉仗,就算完了。接着派出所的人就到了,现场安排的。(5)证人王玉鑫证实:我记得是201王某乙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10点多,我正在兰陵街和张付海、赵鹏飞一起吃饭,邢广兵给我赵某,问我在哪里的,我说在兰陵,他说“你来,我在家的,我和别人惹气了”。我接着开车带着张付海、赵鹏飞一起去的,到了常州的赵某路口,我们下了车,双方都有喊的人,看二行的人都说是家庭内部闹仗的,喊来的人听说后都没上去打仗,我看到常州的父亲先骂的,然后又和常州的三婶子相互对骂着走到一块,常州的父亲抓着他三婶子的头发,常州的三婶子接着倒地了,怎么被打倒的,我没看清。接着常州的三叔上去和常州的父亲抱在一起打的,他们两个也倒地了,二人在地上打滚,有人上去拉起来了,常州上去和他三叔对打了几下也被拉开了。我看到常州的父亲打了常州的三婶子,别人没有打他三婶子。(6)证人杨小伟证实:大约在三个月前杨某晚上10点多,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接到邢亮亮的电话,说是他母亲被打了,让我去看看,当时我正在和潘云山一起玩游戏,就喊了他一起去。到了横山一村邢亮亮的家门前,发现亮亮的父亲脸上有血迹,我问是谁揍的,邢亮亮的父亲说不知道是谁揍的,也见了亮亮的母亲,但是她没有外伤,现场还有邢亮亮的姐和姐夫,因为对方人多,我就劝他们回家。一会儿派出所的就来了,我们把亮亮的母亲送回家就走了。(7)证人王玉东证实:2017年3月王某丙天夜里,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正在睡觉,几点钟我也不知道,我小孩舅邢亮亮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找人揍我岳父、岳母了,叫我快去看看。我起来就开车带我家属去我岳父家,我们到时,我岳父、岳母正在家里坐着,我看到我岳父的脸上破了,身上衣服破了,我岳母什么伤我没有注意。我们一问才知道是他哥家的侄子常州找人打的,我也不认识常州长什么样子。我就出去到路口喊两声,问谁是常州。也没有人过来,我没有找到常州我就报警了,一会儿派出所就去了。后来派出所出完警,我岳母感到肚子痛,我就带她去医院看伤。(8)证人宋诗云证实:二、三个月前的宋某上,大约10点多钟上,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开车带着邢广兵和我老婆婆还有小孩一邢某乙,到了我家北边的十字路口,听到有声音,车压到路上的抽水的管子了,我把车停在我家门口。从北边来了一个老头(后来才知道是叫邢玉林是我的婆婆叔,他们家邢某丙)邢广兵是邢玉林的亲侄子。邢邢某乙到邢某丙:“小常州邢某丙眼,你把我水管子压坏了。”邢常州接着说:“你瞎眼不行吗,你管子值多少钱我赔你,你骂人干什么的。”接着俺丈夫和邢玉林就对骂的。又过了有一邢某丙,俺公公邢玉民来了,来到以后就直接邢某甲林的妻子去了,一脚把邢邢某丙妻子踢倒在地(踢什邢某丙我没看见)。接着俺公公上去抓着邢玉林妻子的头发,邢玉林妻邢某丙抓挠俺公公。邢某丙邢玉林过来打俺公公,俺丈夫邢某丙去打邢玉林,他们就都打在一起了邢某丙太混乱我也没看太清楚了。我还看见邢玉林的女儿和俺公公打在一邢某丙头巴掌的相互打了几下,接着就被拉开了。其它我什么都不知道了。俺丈夫的左眼被打青了,俺公公的手上有伤,裤子也被撕烂了。对方谁有伤,这个我就不知道了。(9)证人张运荣证实:大约在三个月前张某晚上10点多钟,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儿媳妇开车带着我儿子常州和我、小孩一起回家,到了家门口我下车,我丈夫的三兄弟邢玉林从北边过来了,到我们邢某丙骂“你瞎眼,你把我水管子压坏了”,常州接着也骂“你瞎眼不行吗,你骂人干什么的”,我儿媳妇说“要是我们压的,我们给赔,你们别闹仗”。我儿媳妇就在中间拉着,后来,邢玉林被我儿媳妇拉到一边,邢某丙家看小孩了,以后我在家没有出来,我耳朵也聋,听不清,所以发生什么事我也不知道了,我不知道怎么闹仗的。(10)证人魏勇证实:今年3月份的一天魏某乙为家里有事,我就从苏州回来的,到了第二天(我记得是三月十几号上)晚上七八点钟上,我和我妻子杜鹃鹃请常州吃饭的,在横山杜某对面的饭店里吃的,常州的妻子也去吃饭了,吃完饭就接近10点钟了,然后我和我妻子就回大桥了,过了有一、二十分钟,因为我的充电器放在常州的车上的,我妻子就给常州打电话,在电话里我听见常州正在和别人闹仗,我又接了电话问干什么的,常州说:“因为压了管子,正在和我三叔吵仗”,我接着开车带着我妻子杜鹃鹃一起去的,我们走西路杜某,把车放在十字路口西南角的。我和我妻子一起就下车了。我下车就看到,常州的妻子正在和常州的三叔邢玉林在一起理论,常州蹲在邢某丙南角上的,常州的妻子说:“是我压的你的管子,我赔你管子也行,赔你钱也行”,常州的三叔要常州道歉。接着,我就上去把他们拉开了。常州的父亲骑着电动三轮车从东路来了,直接把三轮车骑到十字路口我们跟前。当时常州的三叔站在十字路口中间靠北位置,常州在路口东南角,我站在常州三叔的南边(我怕常州的三叔和常州打起来,我故意站在那地方隔着的),常州的三婶子站在常州三叔的后边西边,常州的父亲来到以后就骂了:都是你个女人挑的事。常州的三婶子从到了路口以后就一直骂着的,也不知是不是和常州的父亲对骂了吗,常州的父亲上去就打了常州的三婶子,天太黑我没看清常州的父亲是怎么绕过常州的三叔到了常州三婶子跟前的,也没看清是怎么打的,我就看到常州的父亲和常州的三婶子一起倒在了地上,接着常州的三叔也上去打常州的父亲,我看着他们三个人都倒在地上。我和我妻子接着先上去拉仗的,紧接着,祥子也上去拉仗了,从路口北边的二个青年也过去拉仗了。我们给拉开了,拉仗时,我看着常州的父亲一直抓着常州三婶子的头发的。拉开以后,我就把常州的父亲给拽回家的,还没拽回家,邢玉林的女婿和女儿就来到了邢某丙以后,邢玉林的闺女上来一脚就把常邢某丙亲给踹倒了。邢玉林的女儿、女婿就追打常邢某丙州就一直朝家里退,接着,我们一群人就给拉着的,就没再打。(11)证人杜鹃鹃证实:今年三月份的一杜某和丈夫魏勇从苏州回来,第二天晚上魏某乙点钟,我和魏勇喊着常州两口子吃饭来,魏某乙饭我和魏勇就回大桥了,过了一、二魏某乙钟,我给常州打电话,听见他正在和别人闹仗,魏勇就接过去电话问怎么回事魏某乙州说是因为压了管子,正在和他三叔吵架。我说去看看吧,常州说不要去,我说去看看吧,这么晚了。接着我和我丈夫开着我家的黑色越野去的,把车放在常州家屋后的,我和丈夫就一起下车了,我下车就看到常州正蹲在十字路口东南角上打电话,常州的妻子正和常州的三叔理论,我没听清楚。常州的妻子说赔您的管子,压坏什么地方我们赔什么地方,常州的三叔要去找常州,常州的妻子拉着不让去找,我丈夫就上去把他们拉开了。常州的父亲骑着电动三轮车从东路来了,直接把车骑到十字路口,来到之后就骂了,说都是你这个女人挑的事,常州三婶子应该是和常州的父亲对骂了,常州的父亲往路口中间走的,常州的三婶子对着常州的父亲走过去的,常州的父亲上去就打了常州的三婶子,天太黑我没看清常州的父亲是怎么和常州三婶子打的,我就看到常州的父亲和常州的三婶子一起倒在了地上,接着常州的三叔就上去抱着常州的父亲,我看见他们三人倒在地上。我接着和丈夫上去拉仗的,紧接着,祥子也上去拉仗了,从路口北边的两个青年(那两个青年一直没说话,一开始好像不是开车到的现场)也过去拉仗了。我们给拉开以后,就把常州的父亲劝回家的,还没劝回家,邢玉林的女婿和女儿就来了。邢某丙后,邢玉林的闺女和女婿就开始找邢某丙常州的父亲,我们就都上去拉着,我就看到常州的父亲在路口南边倒地了一下,接着又起来了,我不知道是怎么倒的,我感觉到我身后有石头或是砖头朝南边飞去的声音,我听到“咕咯”一下子,不知道打没打到人脚,常州就一直朝家里退,接着我们一群人给拉的,就没再打。综合证据:1、王志巧伤情鉴定法医学人体王某甲度鉴定书、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住院病历,(兰)公(刑)鉴(伤)字[2017]3078号,该鉴定书系兰陵县公安局法医师程苏伟、朱孟虎于2017年4月13日对王志巧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检验及病历记载,其伤为:右侧第4、S前肋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款之规定,王志巧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书证(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7月6日,被告人邢玉民被兰陵县公安局传唤到(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前科信息查询证明证实:经查询,被告人邢玉民无刑事犯罪前科。(4)兰陵县公安局兰陵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邢玉民,男,1960年4月邢某甲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王志巧,女,1966年5月王某甲出生。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玉民供述:2017年3月邢某甲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当时我正在南桥镇大桥村路南的俺儿的超威电动车店里给看店的,俺儿邢广兵(乳名常州)和俺儿媳邢某乙云一起开车出去回家的。到了晚上十点多钟上,俺儿邢广兵给我打电话说:邢玉林邢某乙了,又要揍我的邢某丙压坏了他的水管子。我就挂上电话,骑着电动三轮车,朝俺横山一村的家中去了。我走的是村东的那条路。去到以后,我就看到当时邢三的妻子王志巧正在打电话,她和邢玉王某甲俺家后边的十字路邢某丙王志巧一边打电话一边还骂俺王某甲我接着就生气了,我骂了一句,接着,我就在邢玉林跟前走过去,当时王志邢某丙邢玉林的偏南偏后王某甲邢玉邢某丙意我,我就到了王邢某丙前,当时王志巧脸朝王某甲话的,我从王某甲来抓的头发,也就是王志巧的侧面,抓住她的头发王某甲她按倒在地,我接着也跟着双膝跪倒在地了,我当时双手紧抓住王志巧的头发没松,王志巧侧王某甲头朝东倒地的王某甲巧接着用手来抓我裤子,王某甲坏了。邢玉林就过来了,过来用脚朝邢某丙上踹了一脚,朝我脖子踹了一脚。接着,俺儿这些一伙玩的就上来把我们拉开了。拉开的时侯我还不知道被谁给打了一巴掌。我就抓着她的头发把她摁倒的,摁倒以后我两只手还是抓着头发的,我是双膝跪在地上的,我一直没踹她。别的人没有踹王志巧的,邢玉林一上去打我王某甲人就邢某丙。一会邢玉林的女儿(小名叫黑丫)邢某丙来了。邢玉林的女儿来到以后先踹了邢某丙,接着又踹了俺儿一脚,差点把我和俺儿踹倒。然后他们就追打我们,别人劝着我,我就朝南边我家方向退,我们相互骂着就到了我家的东墙跟前了。在俺家屋山头南边,王志巧追打我,我又上去打王王某甲我们相互打的,邢玉王某甲丫一起上来打我,我们四个人都倒在地上的泥窝里,他们三个人拳头巴掌的朝我身上打的,因为他们打我,我就低着头用拳头朝王志巧上半身上捣的,胸部肋王某甲捣了,我用拳头打了王志巧的上身子(胸部肋部)王某甲我也记不清了,因为我打不过他们,我就认准王志巧一个人打的。我们四个王某甲打在一起打了有一两分钟,我的左手大拇指不知道被谁给弄伤了。接着,俺儿子的这些朋友和对方带来的人都上来拉仗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玉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邢某甲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邢玉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邢某甲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邢玉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邢某甲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邢玉民的犯罪行为给被害王志邢某甲的经济损失,合理王某甲予支持。经审理查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志巧在兰陵县人民医院住院王某甲院的医疗费4115.46元;门诊费用2476.29元;鉴定费1200元。误工日为120天*64.31元=7717.20元,护理日为50天*64.31元=3215.5元,营养日为60天*30元=1800元,合计为20524.45元。超出部分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考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等,可对被告人邢玉民从轻处罚。依照《中华邢某甲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玉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邢某甲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止。)二、判令被告人邢玉民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邢某甲巧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524.45元。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志巧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爱丽审 判 员  杨洪志人民陪审员  来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俞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