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34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谭本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4980号原告: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5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平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组织机构代码:66986XXXX。法定代表人:陈丹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谭本仁,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燕都家园监视居住。本院受理原告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合创公司)、谭本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谭本仁、广东合创公司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广东合创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丰顺县,故要求本案由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谭本仁认为其住址在重庆市开县,故要求本案由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涉诉建设工程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谭本仁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