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与泉州丰泽日盛发展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日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闽侨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15610560-X。法定代表人黄建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振华,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林奕明,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丰泽日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宝洲路口,组织机构代码25972351-5。法定代表人张小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丰泽日盛发展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查,除被执行人在丰泽区灯洲大淮日盛大厦有套抵押房产,该房产抵押权人是申请人,其他暂查无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