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丽娥与被告李媛、郑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娥,李媛,郑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民初907号原告:吴丽娥,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被告:李媛,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被告:郑文波,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原告吴丽娥与被告李媛、郑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丽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媛、郑文波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丽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媛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2.李媛立即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约人民币1283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4日暂计至2016年4月14日,应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3.郑文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李媛、郑文波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及理由:吴丽娥与李媛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李媛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找其借款。2014年9月13日,李媛出具借条一张交吴丽娥收执,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9月14日,吴丽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李媛借款50000元。借款后李媛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至今也没有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李媛与郑文波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郑文波应对李媛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媛未作答辩。郑文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李媛出具借条一张交吴丽娥收执,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9月14日,吴丽娥通过银行转账到李媛账户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媛未按时归还借款。另查明,李媛、郑文波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李媛、郑文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吴丽娥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CC历史流水及本院依法调取的李媛、郑文波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及吴丽娥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媛向吴丽娥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有效。吴丽娥已依照约定向李媛支付了借款50000元,李媛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约责任。吴丽娥要求李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媛与郑文波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郑文波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李媛、郑文波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吴丽娥借款本金50000元;二、李媛应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给吴丽娥自2015年9月14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三、郑文波应对李媛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82元,由李媛、郑文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秀娣审 判 员 杨方圆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