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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6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重庆顺众钢带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先明、四川先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顺众钢带股份有限公司,蒋先明,四川先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722号原告:重庆顺众钢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姗,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先明,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四川先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威海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先明。原告重庆顺众钢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先明、四川先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顺众钢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众钢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顺众钢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23元,由重庆顺众钢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