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7073、7074、7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江伟宏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2016民初707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江伟宏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7073、7074、707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古志斌。委托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伟宏,住广东省揭东县。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伟宏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三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伟宏的起诉。三案受理费各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宫晓凝人民陪审员 何结文人民陪审员 张 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伟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