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809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
负责人:生柳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龙,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陈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庄慧林
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
人民陪审员 陈 睿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