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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朴今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今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103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朴今爱,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县,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抓获,2015年3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今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赵景宇、唐泽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今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2月8日,被告人朴今爱在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告诉妈妈迪吧附近收取郑某毒资人民币900元,随后,在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与淮河南街15号路口附近向郑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1袋,重约1克。二、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朴今爱在沈阳市和平区西塔地区收取郑某毒资人民币900元,随后,在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与淮河南街15号路口附近向郑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1袋,重约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朴今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陈某、赵某的证言、检验报告、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以及被告人朴今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朴今爱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朴今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朴今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