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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和臣、李三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和臣,李三翠,马士要,李长建,刘兴国,陈长义,李兆华,马衍平,马国亮,韩佰瑞,程传景,田中贵,孔庆法,郝为喜,郝良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153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念增,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庙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恩,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庙支行副行长。被告:刘和臣,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三翠,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马士要,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长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兴国,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陈长义,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兆华,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马衍平,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马国亮,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韩佰瑞,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程传景,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田中贵,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孔庆法,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郝为喜,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郝良彬,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和臣、李三翠、马士要、刘兴国、陈长义、李兆华、马衍平、马国亮、韩佰瑞、程传景、田中贵、孔庆法、郝为喜、郝良彬、李长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和臣、李三翠、马士要、刘兴国、陈长义、李兆华、马衍平、马国亮、韩佰瑞、程传景、田中贵、孔庆法、郝为喜、郝良彬、李长建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清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