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新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27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新华,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中旬某日,被告人黄新华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山庄小区,从该小区5栋楼顶爬入被害人方某住处2011房内,盗窃4瓶红酒后逃离现场。2016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新华在珠海市香洲区南村豪苑同华艺术中心,看到该中心门口摆着三台空调外机,便有盗窃念头,后其叫来废品收购站的经营人林某,称受人委托处理废空调。将该三台空调外机拆掉后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另查明,被告人黄新华于2016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新华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珠海市同华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刘明亮退赔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新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被害单位珠海市同华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刘明亮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平面示意图,珠香公(司)鉴(痕)字(2016)31号手印鉴定书及手印特征比对图,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收据,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新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新华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能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容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啸澜程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