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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严文科严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文科严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3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文科严某,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丰顺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丰顺县,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文科严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禄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文科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被告人严文科严某驾驶粤M×××××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梅县区扶大镇往锭子桥方向行驶,上午11时许,行至梅县区程江镇广梅路西山郑屋地段时,碰撞人行横道上推行自行车横过的行人陈某,造成陈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严文科严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严文科严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粤M×××××已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两险种的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5月18日0时起至2017年5月17日24时止,案发后,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已经另行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接受了被告人严文科严某支付的30000元作为额外补偿,并鉴于肇事车辆所购买的保险已足以赔偿死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且态度良好,表示对被告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验示意图,死者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死者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单,收条,谅解书,归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文科严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减速、停车或避让行人,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文科严某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严文科严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积极处理善后赔偿事宜,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文科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巧玲审 判 员  黄佳佳人民陪审员  李利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