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潘国忠诉石永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忠,石永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456号原告:潘国忠,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永利,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君,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国忠诉被告石永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潘国忠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彬审 判 员 李海彦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