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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现住肇东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被肇东市公安刑事拘留,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6]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当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东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其白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载着姜家镇红旗村附近的打工村民到哈尔滨市松北区前进道口岗干临时工,并收取每人每天车费20元。2016年9月5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上述车辆,拉载15名打工村民,自肇东市姜家镇红旗村沿30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东市原民主乡陈家屯附近时,被肇东市公安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查获,林某某弃车逃跑。经核查,林某某所驾驶的客车核定载客人数8人,实际载客16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0%,涉嫌危险驾驶。公安机关侦查后将林某某上网通缉。2016年10月3日,林某某在哈尔滨市火车站被内陆港派出所民警抓获,林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市直看守所。同年10月9日,林某某被肇东市公安局解回肇东刑事拘留,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未辩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笔录,证人石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刘某某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视听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以及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小型载客汽车非法从事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林某某回到社区接受矫正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会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龙处理过的文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