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吉军与被执行人马亮、赵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吉军,马亮,赵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魏吉军,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白日北里****号。被执行人:马亮,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安北胡同332号。被执行人:赵爽,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黑山县太和镇白台子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吉军与被执行人马亮、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所欠债务至今未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玉敏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