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3民初9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与石永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石永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94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80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3036608XC法定代表人王迪,行长。委托代理人穆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永吉,男,朝鲜族。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与被告石永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良审 判 员  辛志军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华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