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山铁通冶金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铁通冶金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593号原告唐山铁通冶金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七道桥机务折返段。组织机构代码:74849493-6。法定代表人季宝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建平,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系唐山铁通冶金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678165378M(原组织机构代码:67816537-8)。法定代表人张高溢,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铁通冶金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铁通冶金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铁通冶金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唐山铁通冶金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耀勇审 判 员 裴忠朗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