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行审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库尔勒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吾买尔·库尔勒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吾买尔·毛拉肉孜,热央古丽·艾海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吾买尔·毛拉肉孜,热央古丽·艾海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801行审119号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址库尔勒市区党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陆新民,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文兵,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吾买尔·毛拉肉孜,男,生于1978年4月,维吾尔族,住库尔勒市沙依东园艺场。被申请人:热央古丽·艾海提,女,生于1979年4月,维吾尔族,住库尔勒市沙依东园艺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库市计征决字(2015)第1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接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案卷材料,对该行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2日以库市计征决字(2015)第1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吾买尔·毛拉肉孜,热央古丽·艾海提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计划外生育一女孩,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2715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库市计征决字(2015)第1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没有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完全履行完义务。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据此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库市计征决字(2015)第1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热依汗古丽·依明审判员 郭 凤审判员 米娜瓦尔·阿布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努日曼古丽·卡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