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忠杰诉邬振全、白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杰,邬振全,白宇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8民初1195号原告刘忠杰委托代理人刘玉清被告邬振全被告白宇光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清、被告白宇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振全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6日,被告邬振全向原告借款3万元,由被告白宇光为其担保,约定月利率1.5%,借期一年,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邬振全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6750元(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3月6日),被告白宇光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白宇光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确实为被告邬振全提供担保,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要求被告邬振全偿还此款。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被告邬振全经白宇光担保向原告刘忠杰借款3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息1.5%,借期一年,此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邬振全经白宇光担保从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积极履行偿还义务,被告白宇光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应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邬振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忠杰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6750元(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3月6日)。二、被告白宇光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白宇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719元由被告邬振全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延安人民陪审员 孙 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人民陪审员范喜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