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秀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华,密云县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2499号申请人孙秀华,女,1966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密云县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海子村。法定代表人齐春俊,社长。申请人孙秀华与被执行人密云县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18日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解除孙秀华与密云县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合同》。二、密云县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前恢复地貌并返还孙秀华流转土地1.604亩。三、密云县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前给付孙秀华违约金五千元。四、密云县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前给付孙秀华流转金一千五百二十三元八角。申请人孙秀华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密云县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恢复地貌并返还孙秀华流转土地1.604亩且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涉及被执行人密云县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恢复地貌并返还流转土地案件多起,且地块与地块之间不具有相连性,目前无法确定流转方地块的四至;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和机动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广审 判 员 郭必荣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