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93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于安徽省亳州市,身份证号码×××6151,汉族,初中文化,搬运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6年4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尹建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波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尹建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电动车到佛山市禅城区皇庭国际KTV往国道方向的公路上,见被害人杨某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遂趁其不注意骚扰被害人杨某,随即被杨某责骂。被告人刘某便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殴打,抢走杨某一台价值人民币1760元的苹果iphone5s手机并驾车离开现场。之后被告人刘某发现上述手机遗落,便折返回现场,发现被害人杨某在用上述手机打电话,遂再次殴打杨某并抢走该手机。2016年4月8日,民警根据线索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意美嘉装修城10栋楼下抓获被告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6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刘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碧芳人民陪审员 欧新翠人民陪审员 宋淑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