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邹美桃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美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425号罪犯邹美桃,女,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3月7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吴江刑初字第0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美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院又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吴江刑初字0307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邹美桃的刑期截止时间确定为2017年10月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邹美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邹美桃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美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美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