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可欣与张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欣,张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032号原告:张可欣,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荣,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欣诉被告张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提供不了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可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减半收取8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省伦审 判 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