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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可欣与张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欣,张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032号原告:张可欣,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荣,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欣诉被告张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提供不了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可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减半收取8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省伦审 判 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