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8执3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陈金瑞,陈春香,黄玉城,李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30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小丽,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影,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金瑞,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陈春香,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黄玉城,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李国芳,男,1977年5月4日出生,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陈金瑞、陈春香、黄玉城、李国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亦无车辆、房产登记。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君彦审判员  李 欣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立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