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廖宣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宣明,戴鸿波,侯晓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财保131号申请人廖宣明,男,汉族,1952年9月3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戴鸿波,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侯晓碧,女,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廖宣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线索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宣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廖宣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泽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仕蛟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